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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吨氢重卡补131万:大兴区氢能政策印发(全文+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18 15:50:52 
日前,北京大兴区发布《大兴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办法提出,北京大兴将从公司科研投入、增加生产研发设备、融资以及氢能应用场景建设等方面做出政策支持和鼓励。
其中,对公司上年度新购置生产研发设备投资总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每家公司每年支持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
燃料电池汽车方面,对公司2021年、2022年、2023年购买区内认定的燃料电池汽车分别按照国家补贴额度的40%、30%、20%给予资金支持。
即2021年在大兴区购买的氢燃料电池汽车,最高将获得1:1.4的国地补。以一辆110办奥以上系统功率、31吨以上载重的氢能重卡为例,在示范首年可以获得54.6万元国补,在大兴区则一共能够申领131.04万元国地补。
《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工业部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对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建〔2020〕394号)精神,加快大兴区氢能产业发展,支持核心零部件公司科技创新,增强氢能产业核心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大兴区行政区范围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登记的氢能相关公司。
第三章 支持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 支持优质项目落地。
(一)支持创新型公司入区。公司入区后叁年内任意一个年度区域综合贡献达到100万元(含)以上,自该年起连续叁年每年按照其上年度区域综合贡献总额的40%给予资金支持。
(二)支持公司聚集发展。经区政府认定的氢能相关公司租赁有合法建筑手续的生产用房、办公用房且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下的,给予租赁合同签订年度起连续叁年内全额房租补贴;租赁5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出面积部分按照年房租的50%给予租赁合同签订年度起连续叁年补贴。
(叁)支持公司并购壮大。公司成功并购注册地在大兴区外氢能产业相关公司并取得绝对控股权,且并购方与被并购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并购公司对被并购公司实际出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并购手续办理完成纳入我区合并报表,按照并购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后叁年内任意一个年度被并购公司区域综合贡献的10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第叁条第一项与第叁项不重复支持)
第四条 支持公司加大科研和投资力度。
(四)支持公司加大科研投入。对在大兴区年研发投入总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不含设备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其上年度研发投入的20%给予支持,每家公司每年支持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
(五)支持公司创新平台。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公司技术中心、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资质的公司给予支持,其中,对获得国家级资质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支持资金;对获得市级资质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支持资金。
(六)支持公司增加生产研发设备投入。对公司上年度新购置生产研发设备投资总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每家公司每年支持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
(七)支持公司融资。公司上年度用于正常经营或科技研发项目申请的银行贷款或融资租赁,且总额在300万元(含)以上,并按约定贷款用途或应用于融资租赁项目实际使用的,按照上年度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高不超过叁年、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五条 支持应用场景建设。
(八)支持关键零部件上下游公司协同发展。对采购区内公司零部件产物年累计采购金额达到1000万元(含)的,按上年度实际采购金额的5%给予采购公司资金支持,每家公司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九)支持车辆采购。鼓励区内公司优先采购经本区认定的燃料电池汽车,对公司2021年、2022年、2023年购买区内认定的燃料电池汽车分别按照国家补贴额度的40%、30%、20%给予资金支持。
(十)支持氢能供应保障。对从事车用氢气运输的公司,按车辆购置费用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公司每年最高补贴额度为500万元。(第五条第九项与第十项不重复支持)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六条 项目征集。由大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台细则予以明确。
第七条 项目评审。大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拟定支持资金的年度实施方案。
第八条 项目审定。大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将支持资金年度实施方案报送大兴区政府审定。
第九条 项目公示。经大兴区政府审定后的项目,在大兴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和有关证据,公示期满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大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同一公司的同一项目区级相关政策不重复支持。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期四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以及北京市、大兴区相关政策变动,以政策变动为准。
政策图解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