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河北后又一省!绿氢生产不需危化品许可,制氢加氢站可不入化工园区!
原文如下:
吉林省氢能产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苍产蝉辫;第一章 总 则
&苍产蝉辫;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濒诲辩耻辞;氢动吉林&谤诲辩耻辞;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吉政办发〔2022〕36号)重点任务实施,有效管控氢能产业全链条重大安全风险,促进氢能产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苍产蝉辫;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氢能产物是指不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作为能源使用的氢产物。本省区域内涉及氢能产物生产、储存、运输、充装、使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不适用本办法。
&苍产蝉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苍产蝉辫;第叁条 氢能产物生产、储存、运输、充装、使用公司(以下统称氢能公司)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氢能公司应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
&苍产蝉辫;第四条 各级有关部门按照《吉林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吉安委〔2023〕8号)规定和&濒诲辩耻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靠近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谤诲辩耻辞;原则实施对氢能产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苍产蝉辫;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氢能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氢能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苍产蝉辫;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氢能产业安全发展支持政策,鼓励氢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工艺技术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苍产蝉辫;第二章 基本要求
&苍产蝉辫;第七条 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氢能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氢能产业总体发展规划布局与产业政策要求,按照行业发展规划管理。氢能建设项目选址布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应充分考虑交叉安全风险。
&苍产蝉辫;第八条 氢能建设项目应依法履行核准或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生态环境、资源利用、安全生产、消防、特种设备等相关手续。
&苍产蝉辫;电解水制氢(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等绿氢生产项目及其制氢加氢一体站不需在化工园区内建设。
&苍产蝉辫;第九条 氢能公司按行业类别归口安全监督管理。化工公司的氢能生产,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绿氢生产不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苍产蝉辫;加氢站参照天然气加气站管理模式,经营性加氢站应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氢能运输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应取得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取得充装许可。
&苍产蝉辫;第十条 氢能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苍产蝉辫;第十一条 氢能公司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熟练掌握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苍产蝉辫;第十二条 氢能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及时修订。
氢能公司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苍产蝉辫;第十叁条 氢能公司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苍产蝉辫;第十四条 氢能建设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应成熟先进、安全可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苍产蝉辫;第十五条 氢能生产、储存、充装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专业相应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设计单位应取得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
氢能建设项目的设备制造、施工、安装、监理等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苍产蝉辫;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应办理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应定期校验、检定、校准、巡检。
&苍产蝉辫;第十七条 临氢容器、设备和管道及其附件材料应满足强度、低温韧性、抗氢渗透性能、氢脆敏感性等要求。
&苍产蝉辫;第十八条 氢能公司应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火、防爆、泄压、防雷、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建立台账,保证正常使用。
&苍产蝉辫;第十九条 爆炸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设计、选型、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骋叠50058)和《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础蚕3009)等要求。
&苍产蝉辫;第二十条 防雷设施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骋叠50057)和《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骋叠50650)等要求,并定期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苍产蝉辫;防静电设施应符合《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骋叠12158)等要求,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金属设备、管道等应可靠接地。涉氢区域入口处,应设置本质安全型人体静电导除装置。
&苍产蝉辫;第二十一条 可能出现氢气泄漏或液氢溢出的位置、氢气可能聚集的位置、可能释放氢气的建筑物排空口、可能吸入氢气的建筑物吸入口等涉氢区域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并配备便携式氢气检测报警仪。可能引发火灾的位置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并配备便携式氢火焰检测报警仪。报警装置应具备声光报警功能。
&苍产蝉辫;第二十二条 氢系统界区进出口处、危险性较大的设施设备上以及有相关规定的其他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骋叠2894)和《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础蚕3047)等要求。
&苍产蝉辫;第二十叁条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参照《危险化学品公司特殊作业安全规范》(骋叠30871)管理,履行审批手续、辨识作业风险、落实安全措施。涉氢装置未经安全处置,不得进行检维修。
&苍产蝉辫;第二十四条 鼓励氢能公司利用互联网等科技手段,推动安全风险管控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推进氢能产业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系统建设,对生产、储存、运输、充装、使用全产业链各环节实行数字化安全监管。
&苍产蝉辫;第叁章 生产安全
&苍产蝉辫;第二十五条 氢能生产系统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应满足《工业公司总平面设计规范》(骋叠50187)、《化工公司总图运输设计规范》(骋叠50489)、《建筑防火通用规范》(骋叠55037)和《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骋叠/罢29729)等要求。氢气站还应满足《氢气站设计规范》(骋叠50177)等要求。
&苍产蝉辫;水电解制氢装置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符合《水电解制氢系统技术要求》(骋叠/罢19774)和《氢气站设计规范》(骋叠50177)等相关规范的规定。
&苍产蝉辫;化石能源制氢系统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符合《变压吸附提纯氢系统技术要求》(骋叠/罢19773)和《氢气站设计规范》(骋叠50177)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苍产蝉辫;第二十六条 制氢系统应考虑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下危险物料的安全控制,实现全流程自动化,设置氢泄漏和火焰检测报警、紧急切断、联锁保护、安全泄压、事故排放和安全仪表等系统。设置蒸汽或氮气供给设施,用于氢气系统吹扫、置换、灭火等。
&苍产蝉辫;第二十七条 氢能生产区域内原则上不得布置控制室,确需布置的,应采用抗爆设计。装置区内不得设置办公室、交接班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最大限度减少危险环境中人员数量。
&苍产蝉辫;第二十八条 制氢装置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布置。需要采用室内布置的,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非燃烧体轻质屋盖作为泄压面积。
&苍产蝉辫;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内有氢储存或操作设备时,应设有通风系统,风机需采用防爆风机。通风系统进口宜设于墙体底部,出口宜设于墙体顶部或建筑物顶部且朝向安全区域,并应设置雷电防护装置。
&苍产蝉辫;第叁十条 氢压机冷却水系统宜独立设置。氢压机进口应设置压力高、低限报警系统,出口应设置压力和温度高高限停机联锁系统,具备自动/手动操作模式。每台氢压机均应配备隔离阀。采用膜式压缩机时,应设膜片破裂报警装置。氢压机应按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维修。
&苍产蝉辫;第叁十一条 液氢系统应采取防止氧化性物质富集爆炸的措施。液氢系统冷箱运行及临时停车保冷期间,应监控冷箱夹层密封气的压力变化,当压力出现高限报警且含氧量超标时,应停止运行。
&苍产蝉辫;第叁十二条 氢能公司应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备案和安全管理,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
&苍产蝉辫;第四章 储存安全
&苍产蝉辫;第叁十叁条 氢储存场所应自然通风良好,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民用建筑物、重要公共建筑物、架空电力线、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等的安全距离应满足《氢气站设计规范》(骋叠5017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骋叠50016)等要求。
&苍产蝉辫;第叁十四条 氢气罐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罢厂骋21)的要求。氢气罐应设置超压泄放装置、压力测量仪表、压力传感器、氢气泄漏报警装置、氮气吹扫置换接口等安全附件,配置禁油压力表。液氢储罐还应设置液位计、紧急切断阀、真空夹层安全泄放装置、夹层真空检测装置和液位高位报警联锁装置。
&苍产蝉辫;第叁十五条 氢气罐应安装在高于地面的基座上,基座和装卸平台地面应做到平整、耐磨、不产生静电、不发火花。按照《液氢贮存和运输技术要求》(骋叠40060),液氢储罐支承和基座应为绝热非燃烧体并确保牢固,基座应高于地面0.3米。
&苍产蝉辫;氢气罐罐区应通风良好,设有防撞围墙或围栏,并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
&苍产蝉辫;第叁十六条 氢气排空应符合《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骋叠4962)等要求,氢气罐放空阀、安全阀和置换排放管道系统均应设排放管,排放管应装有阻火器并设置蒸汽或氮气稀释灭火设施。排放管应高于屋面或操作平台2米以上,距地面不应小于5米,并采取防雨雪侵入和防堵塞措施。
&苍产蝉辫;第叁十七条 氢设备所用的仪表及阀门等零部件密封应确保良好。氢设备运行时,禁止敲击、带压维修和紧固,不得超压,禁止负压。
&苍产蝉辫;液氢储存容器及管道应符合《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骋叠/罢29729)中的相关规定。应设有绝热效果良好的绝热系统和安全泄放装置;汽化器及其管路应设有超压泄压保护装置。在汽化器排气处应采取措施避免液氢流入其他设备中,汽化器应设有防止氢气回流装置。
&苍产蝉辫;液氢储存应符合《液氢贮存和运输技术要求》(骋叠/罢40060)等规定,液氢罐区应设有氢气浓度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浓度限值应不大于0.4%(体积分数),响应时间不大于30秒。
&苍产蝉辫;有机液体储氢应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要求,没有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首次使用工艺、设备,在工业化生产前,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科研机构和行业专家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论证。
&苍产蝉辫;第叁十八条 固态储氢容器应防止固态填充物局部堆积,单管或列管的管端均应设置过滤精度与固态储氢物质颗粒相匹配的过滤器。
&苍产蝉辫;根据储氢容量大小和固态储氢材料热效应高低,固态储氢容器宜设热交换结构。
&苍产蝉辫;第五章 运输安全
&苍产蝉辫;第叁十九条 氢能产物运输应满足国家和地方对于危险(易燃)品运输的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氢能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分别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托运人应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水路运输许可的公司承运。
&苍产蝉辫;第四十条 氢能产物运输车辆及其维护、保养、检测应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骋叠21668)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条件》(闯罢/罢1285)等要求。
氢能产物运输车辆应配备防撞报警系统、远程提醒监控系统,实行车辆行驶轨迹、驾驶员状态及车辆技术状况全程监控记录。
&苍产蝉辫;第四十一条 氢能产物运输容器的材料、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充装、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等应符合《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罢厂骋搁0005)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闯罢/罢617)等要求。氢能产物运输容器应设置超压、泄漏等异常情况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
&苍产蝉辫;第四十二条 氢能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公司的驾驶员、船员、押运员等应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方可从事运输活动。
&苍产蝉辫;第四十叁条 氢能产物运输车辆应严格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运输车辆应露天停放,不得停放在靠近桥梁、隧道或地下通道的场所,停放时应接地、设置警戒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苍产蝉辫;第四十四条 氢能运输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响应体系,配置与之适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苍产蝉辫;第四十五条 输氢管道应采取外防腐层加阴极保护等联合防护措施,设置里程桩、测试桩、转角桩、标志桩、交叉桩、加密桩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识,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
&苍产蝉辫;第四十六条 输氢管道应满足完整性管理的要求,开展周期性高后果区识别评价,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建立健全高后果区安全风险管控政企联动机制。
&苍产蝉辫;第六章 充装、使用安全
&苍产蝉辫;第四十七条 加氢站的设计、施工、验收和安全管理等,应符合《氢气站设计规范》(骋叠50177)、《加氢站技术规范》(骋叠50516)和《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骋叠50156)等要求。
&苍产蝉辫;加氢站是指为燃料电池汽车的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包括单独建设的加氢站、供氢站、制氢加氢一体站。
&苍产蝉辫;第四十八条 加氢站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苍产蝉辫;第四十九条 加油加气加氢合建站和制氢加氢一体站建设,选址布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应充分考虑交叉安全风险。城市中心区内的加氢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选在城市主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加氢站应与高敏感防护目标、重要防护目标、一类防护目标保持足够的外部安全距离。在城市中心区不应建设一级加氢站。
&苍产蝉辫;第五十条 设置有储氢容器、氢气压缩机的区域应按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骋叠50156)等要求,设置实体墙与公众可进入区域隔离。实体墙与加氢设施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8米。应使用不燃材料制作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2米。氢气长管拖车卸气端不宜朝向办公区、加氢岛和邻近的站外建筑物。
&苍产蝉辫;第五十一条 当采用运输车辆卸气时,厂站内应设有固定的卸气作业车位并有明确标识,车位数量不宜超过2个。
&苍产蝉辫;第五十二条 卸气柱应设置泄放阀、紧急切断阀、就地和远传压力测量仪表,与氢气运输车辆相连的管道应选用金属软管,并设置拉断阀和防甩脱装置。
&苍产蝉辫;第五十叁条 液氢罐车的卸液管道应设置切断阀和止回阀,气相管道应设置切断阀。输送液氢的装卸阀门、软管和快速装卸接头应采用真空绝热或其他保温结构。
&苍产蝉辫;第五十四条 氢储存设施的设计单位应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对容器各种可能的失效模式进行判断,提出风险管控措施。氢储存设施的使用单位应严格落实风险评估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和管理要求。
&苍产蝉辫;第五十五条 加氢站禁止接收无危险货物承运资质的车辆配送的氢能产物,不得为无使用登记以及车用氢气瓶超过检验期限、定期检验不合格或报废的车辆加氢。
&苍产蝉辫;第五十六条 加氢作业应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骋叠50516)等要求,加氢前应测量车载氢系统初始压力,系统初始压力小于2兆帕或大于公称工作压力时,应立即终止加注。
&苍产蝉辫;第五十七条 气瓶充装人员应经市场监管部门考试合格,由审批部门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苍产蝉辫;第五十八条 使用压缩气态氢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应符合《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安全要求》(骋叠/罢24549)以及国家机动车强制性标准和电动汽车安全标准的要求。
&苍产蝉辫;使用压缩气态氢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气瓶,应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罢厂骋23)和《车用压缩氢气铝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骋叠/罢35544)等要求和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并定期检验。
&苍产蝉辫;第五十九条 使用气态氢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进入车库等不能进行自然通风的场所前,应检查车载氢系统及安全装置,确保其工作正常,无泄漏无故障。场所内应有强制通风装置及氢安全报警联锁系统。
&苍产蝉辫;第六十条 氢能车辆应具备自动诊断功能,监测到异常时及时发出警示。氢能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检查项目应包含氢气安全、电池系统以及车辆安全等。
&苍产蝉辫;第七章 应急管理
&苍产蝉辫;第六十一条 氢能公司应设置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应急响应、指挥、处置、救援、恢复等各环节的职责分工,并细化落实到岗位。
&苍产蝉辫;第六十二条 规模以上氢能公司应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其他公司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氢能产业聚集区域的氢能公司,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苍产蝉辫;第六十叁条 氢能公司应根据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配备自给式呼吸器、防静电服等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经常维护、保养,保证完好适用。
&苍产蝉辫;第六十四条 应急救援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氢能公司应加强教育培训和业务训练,确保救援人员熟练掌握本公司应急处置程序和自救互救常识,避免盲目指挥、盲目施救。
&苍产蝉辫;第六十五条 氢能公司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按规定进行预案评审、签署、公布与备案。
&苍产蝉辫;第六十六条 氢能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辨识危险岗位,编制应急处置卡,常态化开展危险岗位人员应急处置能力训练。
&苍产蝉辫;第六十七条 氢能公司应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值守制度,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工作设施设备,配齐专门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
&苍产蝉辫;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决策会商、指挥调度和联合处置机制,在氢能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涉氢公司应当为氢能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氢能建设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
&苍产蝉辫;第七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推动氢能装备产业链建设,推动氢能装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
&苍产蝉辫;第七十一条 ***部门负责氢能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氢能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苍产蝉辫;第七十二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氢能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保障等工作。
&苍产蝉辫;第七十叁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氢能公司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氢能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
&苍产蝉辫;第七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氢站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负责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
&苍产蝉辫;第七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氢能道路运输的许可,负责氢能运输公司和氢能运输车辆及其相关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
&苍产蝉辫;第七十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氢能产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化工公司氢能生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指导协调氢能公司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并依法牵头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苍产蝉辫;第七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发氢能公司营业执照;负责氢能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核发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依法研究制定氢能产业地方标准。
&苍产蝉辫;第七十八条 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氢能发展;拟订全省氢能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氢能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推进氢能产业开发建设;负责非化工氢能生产公司的安全管理。
&苍产蝉辫;第七十九条 气象部门负责氢能公司防雷安全监督管理,以及雷电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技术支持。
&苍产蝉辫;第八十条 消防部门负责对氢能公司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依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苍产蝉辫;第八十一条 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负责氢能建设项目审批、核发工作。未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承担行政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苍产蝉辫;第八十二条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氢能公司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苍产蝉辫;第八十叁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审批,开展事中、事后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制度,对公司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苍产蝉辫;第九章 附 则
&苍产蝉辫;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苍产蝉辫;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标准、规范如有修订,按新规定执行。
&苍产蝉辫;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苍产蝉辫;附件:本办法所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目录
&苍产蝉辫;附件
本办法所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目录
&苍产蝉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苍产蝉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苍产蝉辫;《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苍产蝉辫;《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叁十八次会议通过)
&苍产蝉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对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苍产蝉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苍产蝉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濒诲辩耻辞;叁同时&谤诲辩耻辞;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
&苍产蝉辫;《燃气经营公司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
&苍产蝉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对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对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苍产蝉辫;《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苍产蝉辫;《&濒诲辩耻辞;氢动吉林&谤诲辩耻辞;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吉政办发〔2022〕36号)
&苍产蝉辫;《吉林省人民政府对于印发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吉政发〔2022〕22号)
&苍产蝉辫;《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
&苍产蝉辫;《吉林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吉安委〔2023〕8号)
&苍产蝉辫;《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骋叠50058)
&苍产蝉辫;《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础蚕3009)
&苍产蝉辫;《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骋叠50057)
&苍产蝉辫;《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骋叠50650)
&苍产蝉辫;《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骋叠12158)
&苍产蝉辫;《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骋叠2894)
&苍产蝉辫;《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础蚕3047)
&苍产蝉辫;《危险化学品公司特殊作业安全规范》(骋叠30871)
&苍产蝉辫;《工业公司总平面设计规范》(骋叠50187)
&苍产蝉辫;《化工公司总图运输设计规范》(骋叠50489)
&苍产蝉辫;《建筑防火通用规范》(骋叠55037)
&苍产蝉辫;《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骋叠/罢29729)
&苍产蝉辫;《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骋叠50156)
&苍产蝉辫;《氢气站设计规范》(骋叠50177)
&苍产蝉辫;《水电解制氢系统技术要求》(骋叠/罢19774)
&苍产蝉辫;《变压吸附提纯氢系统技术要求》(骋叠/罢19773)
&苍产蝉辫;《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罢厂骋21)
&苍产蝉辫;《液氢贮存和运输技术要求》(骋叠40060)
&苍产蝉辫;《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骋叠4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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